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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化营销服务,数字化营销服务合作协议

数字化营销服务,数字化营销服务合作协议

甲方保证将进行在线教育数字化营销服务,并对所提供服务的用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,并将其于乙方作出许可。

甲方必须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对所提供服务的用户进行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。

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。

4、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行为进行实际操作,并遵守甲方所承诺的行为规范。

5、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需对用户的信息真实准确,并对用户的信息安全负责。

6、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完善的客户档案及相关资质文件,并经甲方批准后,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给甲方。

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所需的信息内容,按照本协议约定填写客户资料、联系电话、电子邮箱等,并保证信息真实可靠,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,甲方不得伪造、出售、篡改、盗用客户信息,不得为客户提供定向传播、传播数据或未经甲方同意,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。

若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低于乙方约定范围或超出预期范围,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。

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,不得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服务,或者有权终止本协议,但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、准确,并对用户信息有义务进行核实。

4、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向用户提供诸如:

2内容类产品、软件信息等。

4.用户信息属于第三方,应在本协议终止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。

未经甲方书面许可,任何一方不得将甲方及其竞争对手的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,不得泄露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有其他机密信息。

任何一方不得承诺任何文件的使用、复制、分发、修改,不得对用户资料或其他机密信息进行再利用、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。

凡甲方侵犯的,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双方之间发生了"相互争夺",甲、乙双方因互相理解"枪响给对方造成损失",由此产生的本协议不具有竞争关系,因此另一方不得自行提供、向对方索取,且另一方与自己的客户之间发生的合同应当为同一项"互相交换协议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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